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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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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9号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2002-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的通知

(冀政函[200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外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通知》(计外资〔2001〕1439)要求,我省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检查中发现,各市在1998年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相继开展了纠正违规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工作。绝大多数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得到了纠正,其中:一些项目通过中外各方谈判和协商取消或纠正了合同中有关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条款;一些项目撤销了中方违反规定向外方提供的固定回报担保或承诺;还有一些项目由中方回购了外方股份,终止执行原合资、合作合同及协议。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市存在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问题,特别是唐山燕山塞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塞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唐乐公路有限公司等项目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要求,各市要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在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再审批含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内容的项目。

  二、对现有存在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问题的项目,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纠正。各市要尽快研究提出纠正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进度安排意见,并于1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

  三、各市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符合国务院国发〔1998〕31号和国发〔2001〕10号文件精神,坚持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既要坚决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中方利益,又要注意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情况和问题,保证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我省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省吸收外资的更好发展。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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