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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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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办字[2003]3号

  【发布日期】2003-01-10

  【生效日期】2003-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调整的通知

(办字[200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科技厅近期对27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省政府决定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如下调整:

  一、批准唐山、廊坊、燕郊、承德、邯郸、邢台、张家口、衡水、鹿泉、丰南、玉田、涿州、冀州、高碑店、霸州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予以重新挂牌。

  二、将邯郸市、永年、武安、邯郸县、磁县五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并,设立“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一区五园”模式运行。

  三、撤销南戴河、黄骅、沙河、南宫、辛集、满城、遵化、丰宁七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实现“二次创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希望各级政府及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这次调整为契机,切实增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进一步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发展环境,努力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家迅速成长的基地,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发挥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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