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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冀粮仓字[2002]62号
【发布日期】2002-08-05
【生效日期】2002-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关于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后不准再进入商品库存的通知
(冀粮仓字[2002]6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36号)要求,在各市粮食局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省的“甲字、五○六”储备粮油先后进行了三次公开竟价销售,陈化粮部分进行了邀标竟卖。目前,销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实物交割正在进行。为了圆满完成这项工作,现将销售后的甲字、五○六储备粮不准再进入地方商品周转库存问题重申如下:
根据财建[2002]36号文件明确要求,卖出的甲字、五0六储备粮绝不能再进入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省局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财建[2002]36号文件精神,坚决杜绝重新进入商品周转库存,套取财政补贴的现象发生。为此,省局再次重申:已经销售的甲字、五0六储备粮坚决不允许再进入商品周转库存。在中央储备粮统计报表中也不再反映这部分粮食。购销企业购买的甲字、五○六储备粮已经销售的,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尚未销售的,要单独记帐,并抓紧销售处理。
各市要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情况于8月30日前报省局仓储基建处。省局将进行抽查。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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