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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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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对外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95]46号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1995-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5〕46号1995年5月8日)  目前,外国企业和港、澳、台地区所办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外方人员日益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中外经贸交流,真正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外事服务工作由省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省对外服务总公司负责组织承办。除省对外服务总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直接或变相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提供服务。

 二、现任在职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兼职受雇服务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受聘中国公民必须经省对外服务总公司推荐或介绍并签订聘用合同,其原所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人事政审证明,不得弄虚作假。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设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宾馆、饭店及写字楼,不应设址在民宅,更不准混杂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住宅用房应在当地政府允许的范围内。有特殊情况者须经省对外服务总公司报请省政府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必须在其驻在地公开挂牌。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获得批准后或变更境外人员时,应持批准证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居留手续;在办理登记、变更驻在地及中国雇员、延期登记等手续时,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除提交其他有关证件和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省对外服务总公司关于其驻在地证明及选派中国公民介绍信、雇用合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五、本通知发布前,设址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接待单位应责成其抓紧撤离;现任在职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辞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务,不得擅自利用工作之便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提供服务。

 六、承办单位应认真履行承办职责和义务。除受外国企业委托时应认真做好外国企业的贸易信誉、经营能力、资信情况以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外,还要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后的管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建立资料档案,定期进行联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机构的要求。

 七、省对外服务总公司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对中国雇员应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遵纪守法,拒腐防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聘用劳务费要严格按一九九四年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冀价证第02481号)办理。

 八、批准登记机关及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省对外服务总公司要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聘用中国公民、驻在地的管理。对于未经省对外服务总公司介绍或借口仅设外籍代表,弄虚作假,私自招聘中国公民,私自租用、变更办公地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吊销登记证、限期离境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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