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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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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 大信贷投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办字[2001]83号

  【发布日期】2001-07-09

  【生效日期】2001-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

中心支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支持

全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1〕83号2001年7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全省

            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做好信贷结构的调整,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其快速健康发展,对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金融部门要从思想观念、经营意识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坚持以效益为中心,打破所有制和企业规模限制,切实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并以此实现银行业自身稳步健康发展。

 二、制定规划,明确重点。各家金融机构要结合省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十五”发展规划,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和特点,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信贷增长目标和金融服务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行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工作,督促各市、县分支机构搞好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合理划分信贷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强服务意识,加大和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要突出“立足地方”、“服务市民”的特色,主要为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

  在信贷投向上,要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设备先进、管理规范、信誉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和支持的重点对象。优先支持高新科技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能源开发项目以及实现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出口创汇的企业的发展。重点扶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能增加就业和还本付息的好企业,鼓励和帮助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项目和中小企业,对国家明文规定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则坚决不予贷款。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金融创新。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按照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和信贷创新,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坚持划分层次、区别对待、分类支持的原则,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守信用的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通过签发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适时增加投入;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对刚刚起步、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加大支持力度;对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给大企业提供生产配套的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又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开户银行可根据购货合同、定单及购货方银行出具的签证承诺或其他有效的付款承诺,发放无需抵押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签发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抵押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办理“借新还旧”;要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筹措资金。灵活运用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贷款对象、风险高低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四、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继续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明确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客户经理制度,强化营销意识,定期深入中小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帮助其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简化贷款操作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范围内,为中小企业开辟融资“绿色通道”;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周期和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扩大1-3年中期流动资金的贷款比例;主动配合和参与组建担保公司工作,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各级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建立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效能。对已经建立的担保基金及担保公司,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其加强联系和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和放大倍数,加强对风险的控制,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企业之间可运用企业互保、联保等来解决担保问题;对中小企业采取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办理财产抵押贷款时,经过有关职能部门对资产进行评估、公证登记后,要积极予以办理;对中小企业以技术专利权、商标著作权、有价证券等低风险担保方式申请办理质押贷款时,各商业银行要放宽审批权限的限制,优先给予办理。

 五、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各金融部门要在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自身的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对新增贷款要实事求是地提出质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和管理。要完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估,严格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经营自主权;在强调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贷款激励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奖惩分明。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各金融机构进行联合制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支持银行维护债权,努力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六、积极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窗口”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增强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能力。各级人民银行要牵头定期召开辖内金融机构联席会,分析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解决资金供求中的困难与问题。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措施和建议;根据本辖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及时将中小企业发展的区域政策、重点企业、项目和产品目录进行发布,组织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信贷营销活动,在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凡由于扶植中小企业发展而出现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通过再贷款给予积极支持。对各商业银行持有的中小企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人民银行要优先办理再贴现。对规模大、效益好、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人民银行推荐,经过筛选、审批后,可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在全省范围内流通使用;并积极给予贴现和再贴现支持;信用社经批准后,也可办理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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