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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冀司明电(2003)13号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不得拒绝办理与非典相关公证事项的紧急通知
(冀司明电(2003)1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日前,河北省司法厅向全省各市公证管理科发出《关于不得拒绝办与非典相关公证事项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随着疫情的发展,一些与非典相关的公证事项相继出现。广大公证人员要在做好必要防护、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坚守工作岗位,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等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拒绝受理。
二、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同医疗机构、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积极为非典患者、疑似病人、一线医护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认真研究在抗击非典过程中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等可能申办的公证事项,制定相关措施,做到未雨绸缪。
四、各市司法局要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疑难公证事项,要逐级请示。同时要及时向省厅公证工作指导处反馈相关信息。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传达到所属公证处,届时省厅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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