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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第110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
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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