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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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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优 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8]57号

  【发布日期】1998-11-10

  【生效日期】1998-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扶持大型

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8〕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扶持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海南省扶持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

 一、为了加快海南新兴工业省的建设进程,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兴办大型工业项目,在继续执行国家和本省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业项目是指按程序批准的、1998年以后投产的在海南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信息产业、排污处理、供水等建设项目。

 三、对大型工业项目提供全过程高效优质服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大型工业项目服务小组,从立项到投产,实行跟踪配套服务,协调有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

 四、积极为大型工业项目筹措资金。项目业主的资本金到位以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广泛开辟融资渠道,优先安排配套贷款;项目投产后,商业银行根据其经营效益增长和发展需要,优先增加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发行股票、债券等。

 五、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的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六、大型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在同一地区同等工业用地地价的基础上,优惠40%。

 七、优先安排大型工业项目用水,供水价格按国家现行水价政策核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八、优先安排大型工业项目的生产建设用电,就近供电;项目自建110千伏安以上供电工程的,免收供电工程贴费;双回路供电的,按单回路收缴供电工程贴费。

 九、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大型工业项目业主可以自采石、砂、土用于项目建设,免征资源补偿费。

 十、大型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照章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城市建设附加费等项费用外,地方留成的增值税5年内按50%返还;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10年内列收列支全额返还。

 十一、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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