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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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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2001]26号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2001-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琼府[2001]26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威信和形象。

  三、模范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政高效,文明执法。

  四、依法办案,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行政复议事务。

  五、不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六、不得就任何案件向其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说情或者施加影响。

  七、不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八、不贪赃枉法,不索贿、受贿,清正廉洁。

  九、不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十、热情接待当事人和其他来访人员。

  十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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