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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琼建施[1993]259号
【发布日期】1993-10-13
【生效日期】1993-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海南省打桩机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13日琼建施〔1993〕259号)各市、县建委(城建局)、外省市建委驻琼办事处、打桩施工企业:
自去年以来,在我省从事经营性机械打桩的企业迅速增加,企业拥有的打桩机仅海府地区已超过400台。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基础打桩施工质量,特发布《海南省打桩机登记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打桩机登记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机械打桩企业的管理,维护打桩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基础打桩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省进行营业性施工的各型号打桩机,都应到省建设厅领取打桩机号牌,未领取号牌的打桩机不得营运。
三、登记领牌的程序是:
(1)由各开发打桩业务的施工企业填写桩机登记表,报送省建设厅施工管理处。
(2)施工管理处派员核实。
(3)领取号牌。
四、打桩机号牌应固定在打桩机的卷扬机右侧明显处。如锤击式打桩机可固定于卷扬机右侧主轴端盖上。钻孔式打桩机可固定于卷场机可侧皮带安全罩上。
五、申报领取号牌的打桩机必需配套齐全,技术状态良好,必需配备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六、核发号牌的时间是每年三月至六月与《打桩许可证》年检同时进行。新办理注册的打桩施工企业可同时申报领取号牌。
七、对使用无号牌打桩机施工的企业视为违章行为。对违章的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1)罚款。无号牌打桩机开展营业者,罚其承包产值的10%。
(2)停业整顿。对被罚两次以上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3―6个月停业整顿。
(3)取消打桩资格。对因违章进行打桩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企业,取消其打桩资格。
对(1)、(2)种处理可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3)种处理,可报请省建设厅决定。
八、打桩机施工企业对处罚不服者,可以按规定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按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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