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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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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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