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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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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修改为“市场开办”。

  二、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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