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海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海南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三、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指出的情况。”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

  五、删去第七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i/laws/5c528d46ef23f056f64497c3dc593aa977ad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