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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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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快积压房地产确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0]16号

  【发布日期】2000-03-04

  【生效日期】2000-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确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4日琼府办〔2000〕1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自开展处置积压房地产确权工作以来,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来看,确权工作进展较慢,存在受理确权申请至发布征询异议公告和公告期满后至发出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的时间过长的现象,已影响了我省积压房地产消化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快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确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抽调足够的力量,集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办理行政确权工作,并对各个工作环节提出办理时间要求。公告期满后,无异议者即发给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

 二、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通过追债确认的房地产,经审查或公告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即发给《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通知书中要写明标的物的具体内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将《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移交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最终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移交协议和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向资产管理公司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海南省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琼府办〔1999〕134号)第条的规定,在批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后,立即报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备案;备案材料的具体内容按省处置办琼处置办〔2000〕2号文件的要求办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燕每月定期向省处置办书面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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