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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4]106号
【发布日期】1994-08-13
【生效日期】1994-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缉私罚没物品
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1994〕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缉私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走私物品,包括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或不允许流通的商品外,经法律裁定生效后可进行拍卖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国营拍卖行公开拍卖。
二、缉私罚没物品在拍卖之前,必须经有关质检机构依法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鉴定,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拍卖市场,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缉私罚没物品拍卖实行公开竞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有该类拍卖商品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竞买(竞买香烟者须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竞买者取得拍卖物品后,凭拍卖市场的有关发票及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物品调运、出省以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过户等手续。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及时给予办理。
四、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委托拍卖的执法机关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五、省政府指定的国营拍卖行,要适应缉私罚没物品拍卖需要,制定拍卖市场章程和拍卖规则等制度,保证拍卖活动公平有序。工商、财政、审计、物价及缉私职能部门要组成监事会,对缉私罚没物品的拍卖工作实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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