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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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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 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4]126号

  【发布日期】1994-09-26

  【生效日期】1994-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

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1994]1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肉类卫生质量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果疏于管理,放任病害、注水肉投放市场,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后,我省于1983年取消了生猪派购制度。放开了市场和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多把刀屠宰,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搞活了流通,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但由于众多分散的个体屠工、屠商的迅速发展,屠宰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市场上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不法商贩,专门低价收购病死畜禽,运到私设的屠宰场(点)加工后销售,坑害群众,扩散疫源,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构成极大威胁。

  “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是保证肉类卫生质量的关键措施,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提出我省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

 一、对现有的屠宰场(点)全面进行整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的屠宰场(点)有600个,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未经申请审核私设的。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力量,对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不符合兽医卫生管理条件的,限期改进,在限期届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布局不合理的,重新布局设点;对只领取《营业执照》但未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如其设施、卫生管理条件符合要求,可补办《兽医卫生合格证》;对违反规定私设的屠宰场(点),坚决予以取缔。市、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要在明年上半年完成,乡镇以下的屠宰场(点)要在明年底完成。

  在整顿规划设置屠宰场(点)时,要坚持如下原则:第一、选设屠宰场(点)要按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兽医卫生管理和检疫检验”的要求进行。第二、设点多少、规模大小,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实际确定,不搞一刀切。第三、为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各屠宰场(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允许屠宰经营者自主选择规定的屠宰场(点)。在屠宰场(点)自宰还是委托屠宰场(点)代宰,应由屠宰经营者自行决定或与屠宰场(点)协商决定。

 二、依法管理现有的屠宰场(点)

  定点屠宰的目的是保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肉类卫生质量。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制定本地区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特别是要依法做好市、县、自治县的城镇及人口较集中的城镇的“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工作,以确保上市肉类卫生质量。

  (一)要严格审查屠宰加工场(点)设施和卫生条件。凡从事屠宰、加工、经营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有关场(点)的选址、设计、施工和设施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并由县级以上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核准,依次取得《营业执照》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方可营业。

  (二)要加强对屠工屠商的管理。凡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其屠宰加工畜禽必须在规定的场(点)进行。屠宰和肉类分割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屠工屠商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经营。

  (三)进一步依法强化畜禽屠宰检疫检验。各级农牧主管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好检疫职责。广大农村及中小集镇屠宰的肉类产品也须经农牧主管部门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依法实施检疫检验,派员到场(点)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切实把好屠宰检疫检验关。

  (四)要加强检疫队伍的建设,增强检疫人员的执法意识。各市、县、自治县农牧部门必须狠抓检疫队伍的建设,采用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切实提高检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之适应屠宰检疫工作的要求。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海南省兽医卫生检疫员管理办法》,对检疫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对那些不负责任和出具伪证,造成疫情传播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病死畜禽及病害肉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屠宰场(点)必须按规定设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病害肉类能够就地无害化处理。集贸市场也应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各地要严格把关,发现病畜禽及病害肉类,检疫人员必须依法监督指导货主按规定及时处理,防止病害肉类进入流通领域。

  (六)证、章、标志要按规定严格统一。兽医卫生证、章、标志要依照农业部有关规定统一核发,规范使用。要严厉打击倒卖、伪造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及使用、出具伪证的不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工作落实到实处

  为确保“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在畜禽屠宰、加工、购销、仓储、市场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对无证屠宰、经营,逃避、抗拒检疫检验,贩卖病死畜禽及病害肉类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中国兽医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还要加强运输、冷库、宾馆、饭店、职工食堂肉类卫生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使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切实依法经营。在城镇主要市场,工商部门应设肉类检查员,对上市肉类查物验证,未经检疫的肉类不准进入市场销售。此外,还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发动群众共同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

  “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卫生、公安、税务、法院、财贸、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有关部门在土地征用、资金筹集、司法协助、税费征收等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自治县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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