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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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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使用省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办法(2004修订)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发布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2004-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南省关于使用省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暂行办法

(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发挥档案资料在经济建设的作用,尽可能满足党、政、军机关和科学研究部门、单位对历史研究和工作查考的需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中共海南省委、省人大(人代)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协商委员会负责人调阅档案资料,由其办公厅、秘书或者本人开列目录,送交省档案局(馆),经局(馆)长审批后,交档案管理处查找,并根据档案的秘密等级和使用缓急程度,分别送给其办公厅保密室、档案室或其秘书或本人。对绝密档案资料,要做到上班送,下班取。必要时可报省政府秘书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二、其他部门领导人使用(包括阅览、摘抄和复制,下同)绝密档案资料,必须经省档案局(馆)长提出可行性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档案工作的副省长审批。绝密文件只提供给省级党、政领导和省级党、政领导指定为完成某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使用。

  绝密材料的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绝密文件和绝密电报(电传);

  2.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议、扩大会议、省人民政府会议(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及省长办公会议)记录;省委常委有绝密内容的笔记;

  3.原中共海南行政区常委常委会议、行政区政府党组会议记录;

  4.党内未公开过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争论的材料或者涉及海南省级以上(含省级)负责人互相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材料;

  5.涉及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人代)、省政治协商委员会负责人的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6.有关外交及港、澳 、台工作方针、部署的材料;

  7.涉及各国兄弟党和国际关系方面不宜公开的材料;

  8.“文革”中的专案材料;

  9.其他限于少数省委负责人知道的绝密材料。

  控制使用的历史档案、资料的范围。

  1.中共琼崖区党委重要会议记录和未公开的会议重要文件及有关材料;

  2.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做出结论的重大问题及重大政治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文件、材料;

  3.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级以上高级干部和著名人物的政治历史和对其评价的文件、文稿和有关材料;

  4.我党地下组织遭受破坏的情况,我被捕人员已重新回到革命队伍者的审讯记录、供词和未经查证的叛徒名单及敌人策反材料;

  5.不利于国内民族团体、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6.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以及肃反工作等的文件、材料;

  7.涉及中国共产党和外国政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机密文件、材料;

  8.涉及国家军事机密、外事机密、重要经济利益、重要资源以及我国与邻国领土和边界问题的文件、材料。

 三、使用(指阅览和摘抄)机密(含秘密)档案资料,必须经省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处正、副处长批准。如需全文抄录、复印和拍照机密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处正、副处长提出可行性建议报局(馆)长审批。

  机密材料的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海南建省前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颁发的机密性指示、电报等材料;

  2.中共海南行政区党委、行政区人大常委会(筹)、行政区人民政府和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人代)最高会议,各种专业会议的文件、记录和对各项工作的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机密性的批示、规定等档案、资料;

  3.已故的海南省厅级以上(含厅级)干部的人事档案;

  4.各单位移交给省档案馆的绝密文件材料。

 四、使用非密的档案资料,必须经省档案局(馆)档案管理处正、副处长审批。

  非密材料的范围:

  1.已经中共中央批准开放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历史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

  2.不注明密级的一般性文件及内容出版的资料、报刊、杂志;

  3.各单位移交省档案馆的秘密以下(含秘密)的档案材料;

  4.个人一般历史(指工龄、党龄、组织关系等)证明材料。

 五、需要系统、大批使用档案资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先向省档案馆报送使用计划,以便安排。

 六、从省档案馆摘抄、复制(复印、照相、全文抄录等)的档案资料,经省档案馆登记后,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由省档案馆交给或者用机要交通寄给使用者所在单位的保密室、档案室签收,由其统一管理使用,使用者不得扩散、转借或者私自保存;属于控制使用和绝密的档案资料的复制件,用完后应当归还省档案馆;属于机密和秘密的,用完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如需长期使用,应当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属于非密的,可以自行处理。为适应各方面的需要,省档案馆应当组织力量有计划有目的地编辑历史档案资料汇集、专题文件汇集等。公布省档案馆和档案文件,公布权属档案部门,并需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未经省档案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七、需要复制秘密以上(含秘密)的档案资料,必须经省档案局(馆)长审批,局(馆)长不能决定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审批。

 八、使用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持有县(团)级或者县(团)级以上机关的正式介绍信,并在介绍信上写明使用档案资料的目的、范围、方法(阅览、摘抄、复制)和使用人员的身份(政治情况、职务)。需要使用绝密档案资料、控制使用的历史档案资料和全面系统地使用党、政机关的档案资料,使用者应当持有县(团)级或者县(团)级以上机关的介绍信,并由相应机关的党员负责人签字。党内绝密、机密文件材料只供党员干部使用。

 九、到省档案馆复印档案资料和使用档案等实行有偿服务,省档案馆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十、使用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圈划、增删、抽页、剪裁或者损坏档案资料,违者根据情节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十一、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借出馆外使用,使用者可阅览、摘录、复制所需要的内容。

 十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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