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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68号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2001-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
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1〕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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