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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2004-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价格基数和企业改制改组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初步确认,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终极确认。”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评估机构做出的地价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确认、登记的决定或对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持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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