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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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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2001]28号

  【发布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01-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01〕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理顺和改善我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局行政编制150名、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5名;各级技术机构和专职稽查机构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96名(其中4名调剂为直属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勤人员)。

  (一)行政机构。

  各市、县均设立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局。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海口、三亚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正处级,内设办公室、安全监管科、市场监督科3个科级机构。其余市、县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正科级,不内设股室。

  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另设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儋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管理职能,在区内有关部门可聘任兼职药品监督员。

  全省各直属局编制情况见附件1。

  (二)执法机构。

  专职稽查机构执法人员,统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省级设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履行对全省药品市场监督执法及指导市、县药品稽查工作职能。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正处级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生产稽查科、经营稽查科、广告和医疗器械稽查科、综合科,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工勤人员1名。

  2.海口设药品监督稽查队,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稽查总队业务领导。该队为海口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正科级执法单位,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1名。

  3.三亚设药品监督稽查队,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稽查总队业务领导。该队为三亚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正科级执法单位,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1名。

  4.其他各直属局不设专职药品监督稽查队,在直属局加挂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三)技术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1.撤销海口市药品检验所,与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合并,成立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口岸药品检验所牌子。省药品检验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履行海口市辖区内药品检验、全省进口药品检验及指导全省药检工作的职能。省药品检验所内设办公室、业务科、抗生素室、化学药品室(含医疗器械)、中药室、药理室、生化药品室、仪器室8个科级机构,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8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总检验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工勤人员5名。

  2.在三亚、通什、琼海、儋州、琼山5个市设立省药品检验所分所,为省药品检验所派出机构,正科级,内设办公室、中药室、西药室、生测室,共核定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61名,每个分所配备所长1名、副所长2名、工勤人员1名。

  各专职稽查、检验机构编制情况见附件2。

  (四)科研机构。

  省药物研究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药理室、中药室、植化室、化学分析室、核定自筹经费事业编制2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通过这次体制改革,将该所全面推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改革。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技术机构、各直属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执法机构、各直属局的编制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进行核定并负责管理。各直属局可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新增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录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工作人员的调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干部和财务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和财务经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现行的药品抽验经费体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地方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

  (四)资产划转。

  原市、县药检所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产、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资金及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一并划入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新设立的药检分析;属地管理期间所欠发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办公用房租金等遗留旧帐,由当地政府消化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分两步实施。第一步,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亚、琼海、儋州和海口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技术机构的组建;第二步,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余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技术机构的组建。

  (三)在体制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要按照“先清理分流后上划”的原则,搞好人员分流和上划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基数上划工作,做到市、县人员编制上划与财政预算基数上划同步进行。

  附件: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局机构编制表(略)

     2.海南省药品检验、稽查机构事业编制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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