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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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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橡胶 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赔偿 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4-20

  【生效日期】1991-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

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1991年4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砍、割、刺、烧等方法、手段,损害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树干、树冠、树根,使其不能正常生长(或产胶),以至报废的,都属于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

 第三条 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按其损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害、严重损害和报废三级。分级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第四条 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第五条 损害赔偿事宜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的赔偿标准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损害程度有争议,可按橡胶树或其防护林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市、县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或国营农场申请损害鉴定,鉴定费(含鉴定人员的旅差费,下同)由申请方预付。如鉴定结论与争议的一方意见一致,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如鉴定结论与双方当事人意见部分不一致,鉴定费由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由收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鉴定,或由收购单位委托具有橡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收购单位承担。

  交、购双方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争议,可将橡胶产品送交农业部热带作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驻海口市)进行复检鉴定。该所的复检鉴定为最终检验鉴定。复检鉴定结论与原检验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检鉴定费由交售方承担;反之,由收购方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省农垦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

│ 损害等级 │              │              │             │

│ 损害程度 │      一般损害    │       严重损害    │      报废      │

│ 类  别 │              │              │             │

├──┬──┼──────────────┼──────────────┼─────────────┤

│  │  │规划的割线、割面受破坏;  │树皮损害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 │             │

│  │树干│树皮损害面积20平方厘米以内或│上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 │树干折断;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已开│  │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 │米以上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割│造成橡胶树丧失产胶能力或经│

│割的│  │内的。           │胶生产的损害。       │营价值的。        │

│橡胶├──┼──────────────┼──────────────┼─────────────┤

│树 │树冠│树冠损害1/3以下。      │树冠损害1/3以上       │             │

│  ├──┼──────────────┼──────────────┼─────────────┤

│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主根局部损害│全部侧根断离; 主根断离。 │

├──┼──┼──────────────┼──────────────┼─────────────┤

│未开│树干│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 │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树干折断;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割的│  │内;或木质部损害在5平方厘米 │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 │造成橡胶树丧失经营价值或不│

│橡胶│树冠│以内;树冠损害1/3以下;   │发上树冠损害1/3以上。    │能继续生长全部侧根断离;主│

│树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主根局部损害│根断离。         │

├──┴──┼──────────────┼──────────────┼─────────────┤

│ 苗圃地  │叶蓬、侧根损害。      │茎干局部损害;主根局部损害 │茎干折断;主根断离;其他导│

│橡胶苗木 │              │              │臻死亡或丧失经营价值的损害│

├─────┼──────────────┼──────────────┼─────────────┤

│ 橡胶园 │树冠损害1/3以下;侧根    │树冠损害1/3以上;主根局部损 │树干折断;主根断离。   │

│ 防护林 │损害。           │害             │             │

└─────┴──────────────┴──────────────┴─────────────┘

  注明:1.损害分级均以单株为单位。

     2.损害分级、贯彻重损害吸收轻损害的原则,即同一株树中,按最重的一级作出鉴定结论。

  二、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单位:元/株

┌───────┬───────────┬─────┬─────┬───┐

│损害等级赔偿 │           │     │     │   │

│       │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报 废│

│ 标准类别  │           │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上    │ 15  │ 50  │100│

│已开割的橡胶树│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下    │ 25  │ 80  │200│

├───────┼───────────┼─────┼─────┼───┤

│       │胸高围径10cm以下 │  2  │  5  │ 20│

│未开割的橡胶树│胸高围径10―30cm│  3  │ 15  │ 60│

│       │胸高围径30cm以上 │  4  │ 30  │100│

├───────┼───────────┼─────┼─────┼───┤

│       │实生苗        │  0.2│  0.8│  1│

│苗圃地橡胶苗木│芽接苗        │  0.3│  2  │  3│

│       │增殖苗        │  1  │  4  │ 10│

├───────┼───────────┼─────┼─────┼───┤

│       │胸高围径20cm以下 │  0.5│  2  │ 10│

│橡胶园防护林 │胸高围径20―40cm│  1  │  3  │ 30│

│       │胸高围径40cm以上 │  2  │ 15  │ 50│

└───────┴───────────┴─────┴─────┴───┘

  注明:1.胸高围径指离地面1.3米处树干的围径。

     2.无胸高围径的,以残桩地面处树干围径的百分之九十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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