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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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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53号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2001-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1〕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资金)是指为了促进全省工业发展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

 第三条 工业资金的来源:

  (一)本省天然气专项资金全额转入;

  (二)每年补偿本省崖13-1天然气差价款全额转入;

  (三)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

  (四)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五)有偿使用工业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六)其他来源。

 第四条 工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工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优先扶持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三)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四)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使用资金,保证重点工业项目。

  (五)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作为省本级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后,在预算上安排列支,专项用于工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 工业资金的有偿使用用于工业项目的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入。

 第六条 工业资金的无偿使用:

  (一)对重点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或全省重点工业项目计划,或对全省工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技术改造及新建工业项目,可用工业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用于促进工业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性资金支出。

 第七条 工业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由工业项目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及可行性方案。

  (二)省经济贸易厅受理使用工业资金单位提出的申请和可行性方案。

  (三)省经济贸易厅审核并筛选工业资金使用项目,商省财政厅提出工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后,上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建立工业资金项目库,负责对使用工业资金的项目进行前期调查和论证。当年无法安排的项目进入工业资金项目库后,可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考虑。

 第八条 工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属于有偿使用资金,直接拨付受委托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属于无偿使用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贴息,其他资金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将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分别报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年度终了,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工业资金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工业资金的回收由省经济贸易厅负责。

  由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制定工业资金的申请、回收、监督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工业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工业资金项目的管理,对工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保证工业资金合理使用。

  (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工业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工业资金使用违规的处理:

  (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业资金的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当立即造缴并停止拨付,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企业应当据实报送工业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对骗取和挪用工业资金的企业,省经济贸易厅全权负责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5年内取消其项目安排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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