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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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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6]77号

  【发布日期】1996-08-07

  【生效日期】1996-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的通知

( 琼府[1996]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方案》已经1996年7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海南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在我省做好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准备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法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行政处罚设立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这对于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务必全面落实。对当前行政行为尚不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今年10月1日以前予以改正。

  (二)要继续依照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授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开展地方立法。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规范的事项,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范但在一定范围已不能适应海南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事项,要积极稳妥地运用立法授权进行立法,充分发挥经济特区“试验场”的作用。立法中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要注意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各项行政处罚制度。

  (三)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对省政府的规章和海口市政府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出规定:

  1、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5倍,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50000元。

  2、海口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为: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3000元;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没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30000元。

  上述建议由省政府拟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抓紧清理现行的规章。现行的规章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不相符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修改或废止;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要及时上报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罚款限额超过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规章的清理,由省法制局牵头组织,提出清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海口市规章的清理,由海口市政府在省法制局的指导下,自行组织进行。现行规章的清理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省政府将就这一问题于1996年10月1日前发出公告。

  (五)积极申请成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省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省政府将向国务院请示,申请我省成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授权省份。

 二、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抓紧制定实施听证、监督等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委托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凡不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经过依法授权或委托而行政执法确定需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立法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委托权,在执法主体合法化后,方能行使行政处罚的执法权。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省政府决定由省法制局对全省所有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登记和审查,逐一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法定资格的主体取消其行政处罚权;对符合法定资格的主体,在其完成以执法人员培训和按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后,保留其行政处罚权。此项工作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届时,省政府将对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二)行政处罚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执法机构的正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实现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相分离。同时,应当建立银行代收罚、没款的网络,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罚没与收缴相分离的制度。

  (三)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为贯彻实施这一制度,省政府将对听证的范围、主持听证的人员、听证规则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制定《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四)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为贯彻实施这一制度,省政府将制定《海南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三、做好组织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但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不甚了解。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是能否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关键。我省应当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前抓紧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整个培训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省法制局负责对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的执法骨干进行培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在省法制局培训执法骨干的基础上,负责对所属的全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目标,应当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和其他行政法的基本常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的管理。

  (三)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行政处罚法的意义和内容。省法制局与海南日报、海南人民广播电台、海南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相互配合,在今年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采用领导讲话、发表署名文章、答记者问、法律专栏等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行政处罚法。

  (四)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了落实这一规定,各市、县、自治县等法制部门应当在城市、集镇的主要街道设立“法制公告栏”,定期公告新出台的法规和规章,扩大法规和规章的宣传面。

 四、加强市、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制工作

  行政处罚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我省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比较薄弱,大多数市、县、自治县没有设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鉴于我省市、县、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完成,不宜再增设新的工作机构,故尚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现有的行政复议办公室改名为法制办公室,并充实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市、县、自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国家行政赔偿工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和其他政府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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