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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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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第110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

  被委托的组织可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规划工作,推广维修新技术,贯彻新技术标准;组织维修技术信息的交流工作;

  (三)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拟定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六)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统计资料,做好资料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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