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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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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1996]5号

  【发布日期】1996-01-10

  【生效日期】1996-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

(琼府[199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黄金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家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目前我省一些地区非法采金情况严重,个体采金者乱采滥挖黄金,使我省的黄金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污染环境,扰乱了社会治安,严重干扰了我省黄金生产的秩序,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加强对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坚决制止非法采金和滥采乱挖、破坏黄金资源的行为。

 二、我省的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是省黄金管理局。开采黄金矿产必须先向省以上黄金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到省环境资源厅申领“采矿许可证”,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开采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黄金。

 三、根据国家“鼓励国营,限制集体,取缔个体”的黄金矿产开发方针,坚决制止个体采金活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必须立即停采,并进行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理;立即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个体已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搞个人承包开采黄金,现有的个体承包合同一律废止。

 四、取缔个体及无证的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于管理混乱的矿区要进行停产整顿。

 五、加强黄金产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活动,黄金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严禁藏匿、留用和自私加工。

 六、对经批准开办的黄金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护好资源和环境,做好安全生产,维护我省黄金生产的正常秩序。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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