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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04-16
【生效日期】1999-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琼府办〔1999〕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确保今年内将农村生活照明电价降到0.80元/千瓦时,省政府决定在三亚、文昌、琼海、陵水等4个市县和其它市县的部分乡镇(每个市县1至3个乡镇,具体由市县政府选定)开展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定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行动起来,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和降低农村电价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紧制定本市、县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计划,报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开展农电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和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汇报(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334777)。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深入实际帮助解决试点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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