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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第110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1997-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
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业务,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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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i/laws/db7db99e19a1ce9050a074a602b1b29abe2188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