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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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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全省通信线路保护工作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1]28号

  【发布日期】2001-04-21

  【生效日期】2001-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通信线路保护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1〕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切实加强全省通信线路保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和国家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号),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和通信安全,防止和杜绝损坏通信设施、阻断通信事故的发生。

 二、在公路和城镇建设改造过程中,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征求电信部门意见,合理预留电信管道,避免赞成重复建设。

  各建设业主、施工单位承担公路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应提前一个月与电信部门联系,共同核实地下管网、线路建设布局情况,商定通信线路保护措施,签订通信光缆保护责任书,承担通信光缆保护责任和义务。对野蛮施工造成通信线路损坏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通信线路。项目建设必须改动或迁移通信线路的,应提前征得电信部门同意,满足电信部门迁移通信线路的工期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和经济损失。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电信部门做好通信光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打击各种破坏通信设施、盗窃通信光缆的行为,确保通讯畅通。

 五、电信部门新建通信线路,要按基建程序向当地规划城建部门申报,并将通信光缆铺设竣工线路资料提交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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