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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日期】1998-12-08
【生效日期】1998-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商品房。被购买的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为本市城市户口优待。”
二、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商贸经济合作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及房产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
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
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或其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或业务骨干。”
三、第六条修改为:“投资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产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四、第七条修改为:“投资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1人入户。”
五、第八条修改为:“投资本市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50万元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六、第九条修改为:“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含写字楼和住宅),每购买建筑面积25平方米商品房可办理1人入户,每增加购房25平方米,增加1人入户。
购房入户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合同;
(三)开发商或中间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捐赠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款、物)的捐款者,可办理1人入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入户者,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其后条文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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