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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2004-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3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
二、删除第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删除第二十七条。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1份竣工图,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规划验收。”
七、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未取得《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海口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放线验线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法建设论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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