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2000-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关于
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娱乐行为,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政府授权经营企业的现职领导干部。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各种形式的高尔夫球会员资格,也不准以任何形式兼任高尔夫球场的顾问、理事等名誉职务或享受正式会员的同等资格。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也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赠送的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
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一律不准用公款邀请领导干部打高尔夫球,也不准用公款购买高尔夫球会员证、贵宾卡、优惠卡赠送给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指使单位或他人为自己、配偶、子女安排打高尔夫球,不得接受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邀请。
第七条 领导干部除确定因接待外宾(外商)的需要外一律不准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按违反《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i/laws/fa37019561bec82acf974fe6f73f8822884d63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