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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琼府办[1999]102号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1999-08-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管和上市推荐工作程序的通知
(琼府办〔1999〕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之后,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的部分职能已划归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海南省股份制企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股份办”),行使省政府授予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监管、拟上市公司推荐等职能以及已上市公司属地管理的部分职能。现将有关工作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省股份办审核批准,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省股份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凭批文办理注册登记和相关手续。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和资产重组,由省股份办出具审核意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登记和相关手续。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三会”活动资料和年度报告,除按规定公开披露外,应及时报省股份办备案,接受监督。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资料主送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同时抄送省股份办。
四、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由省股份办指导其制作预选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函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批给发行额度后,由省股份办指导企业制作正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函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五、省股份办配合有关部门对会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从事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中国证监会如对公司上市的工作程序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有新的规定,按中国证监会新的规定执行。
省股份办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公布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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