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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科字[1987]第040号
【发布日期】1987-02-10
【生效日期】1987-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科委、经委、农经委、财政厅
关于推动科研生产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湘科字 (1987)第040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与生产单位之间的联合(以下简称科研生产联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鼓励和支持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与生产单位之间,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各种形式的联合。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联合内容和联合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决定,自愿参加,退出自由。
各级政府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保障人维护基层单位参加科研生产联合的合法权益。
二、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应抓好科研、开发先行。坚持科研、设施、试制、试生产、生产等环节的有机结合。围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能耗、开展综合利用、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等,组织好科研攻关和技术开发、形成综合的科研、开发、生产能力。
三、科研生产联合,可以是不改变所有制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不改变拨款渠道的松散性合作,也可以逐步实行长期稳定的联合,形成半紧密型、紧密型的技术经济实体。
鼓励和支持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企业集体;发展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联合若干生产单位,组成科研生产型企业;实现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一体化。
四、参加联合的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可将智力、成果、技术折股投资。
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采取何种联合形式及采取何种组织管理办法、核算形式,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等,用联合各方一致同意的章程及合民、协议加以明确,经公证或鉴证,并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参加联合的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原有的地位待遇不变。
独立科研机构参加联合后,仍享受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的待遇。原来有科研事业费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后,其科研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原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为它用。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变。在承担国家、行业及社会其它方面的任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
七、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创办技术经济实体的科研生产联合体,要经联合各方各自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地区同行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同行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本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以生产单位为联合主导方的,根据归口管理情况,分别由当地经委或农经委审批;以科研单位为联合主导方的,由当地科委审批;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以科研单位为主导方的由上一级科委审批;以生产单位为主导方的,分别由上一级经委或农经委审批。
紧密、半紧密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应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向组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八、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可以申请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星火计划、中试、推广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在安排上述计划项目时,对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安排。
九、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经银行审核后,优先发放贷款。
参加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各成员单位,只要按规定补充了自有流动资金,可抽用本单位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各项自有专项基金向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投资,由此而引起本单位流动资金不足的,银行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支持。
十、科研生产联合组织承担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由项目下达部门随同国家和地方计划渠道下拨。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各成员单位所需其它方面的资金、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仍由各单位原渠道分配、下拨。各单位之间可以调剂余缺,跨地区、跨行业划转分配指标。各级主管部门在进行计划安排时,对参加联合的单位要优先予以支持,不得截留扣减。
十一、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应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其基金来源:
1、由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的事业发展基金,生产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联合组织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2、允许科研生产联合组织从新产品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提取10-15%,连提一至三年,作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由批准联合组织成立的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准。
十二、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向外购买技术成果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十三、科研联合生产组织取得的科技成果,属于使用联合组织发展基金,联合研制的,归联合组织的各成员单位共同享有;联合组织内一家或数家单位投资和参加研制的,归参加投资和研制的单位共同所有;国家和地方、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成果,在对外转让时,需报经下达机关同意。但成果鉴定一年后,上级部门仍不安排推广的,可自行转让。
十四、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章程、合同、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并入本单位收入一并纳税。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按规定减免税收。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可按照有关新产品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免税期间的新增收入,可以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和发展生产。
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或转移技术所得的收入,头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用所分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十五、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的统计,按照“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经济组织统计方法的暂行办法”执行。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的支持他们向农村输送技术, 为发展农村经济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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