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发[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2000-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湘发〔2000〕12号2000年4月2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有力地促进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民族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做好民族工作,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1.民族问题是关系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好民族问题,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有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白族、回族、壮族、维吾尔族等51个少数民族,54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2%,民族地区的国土面积全占全省总面积的28%。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民族工作所具有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
2.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全省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二、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3、加快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突出抓好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制定“十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时,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一批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建设项目,并从投资上给予倾斜。公路要以建设国道主干线和省道经济干线为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建设上瑞、长渝高速公路,逐步改造提高209国道等重要经济干线的技术等级,并加大交通扶贫力度,不断增加路网深度,形成贯通东西、联接南北的公路运输体系。铁路要以开辟东西向新线路和原有线路电气化改造为重点,积极争取国家开工建设渝怀、洛湛铁路,搞好株六复线建设和电气化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把水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放在突出位置,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的人畜饮水问题,减轻旱涝灾害。继续加强能源特别是电力建设,重点建设输变电设施和城乡配电网络,全面改造10千伏以下的城乡电网,基本形成以220千伏为主骨架、110千伏为主网架的具有强接受功率的供电网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小城镇开发,推进民族地区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通信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信息化进程。
4.发展民族地区特色经济。各级各部门应采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切实搞好经济结构调整。继续加强农业,解决好群众吃饭问题,同时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内部结构,依托丰富的山地资源大力发展各种经济作物、林业和畜牧业,建立各种商品基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国有经济,积极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努力培植民族地区的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积极推荐条件成熟的企业上市。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搞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商贸网点和各类批发市场,搞好民族贸易,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
5.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大政策,抓紧制定和实施我省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持之以恒,抓出成效。要把湘、资、沅、澧四水上游的生态保护作为洞庭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天然林保护,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退耕还林,搞好商品林基地建设,开展小流域和山地综合治理,改良地表环境,促进水土保持。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和治理水土流失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和“以粮代赈”。保护民族地区的重要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进行特殊保护。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对各种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防止对民族地区进行高污染的产业转移。
6.加快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步伐。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把扶贫开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扶贫投入,选好开发项目,强化资金管理。要广泛开展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继续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实行政策倾斜;同时,加大对各民族自治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贫困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脱贫致富步伐。民族地区人民群众要振奋精神,团结拼搏,下决心苦战几年,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7.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事业的投入,有关部门要在科技经费上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加强技术引进和推广工作,支持民族地区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引进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激励科技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民族地区科技创新的宽松环境。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不断增加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帮助民族地区按规划实施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采取切实措施,控制并不断降低小学,初中学生轰学率,巩固提高“普九”成果。适度发展高中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继续办好大专院校民族预科班。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加快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办好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切实搞好地方病防治和农村改厕、改水工作。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搞好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开发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身体素质。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8.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对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性投入,属国家渠道的要全部兑现;属省安排的,要在现有基础上农年增加。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的力度。省、市(州)、县(市、区)要确保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省级筹措的水利电力建设资金和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民族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和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比重要加大。充分发挥银行和信用社筹集资金的作用,各银行和信用社吸收的储蓄款要优先满足当地信贷需要,对民族地区的贷款年增长幅度要高于全省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增长速度。要采取措施,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参与开发的积极性,大胆引进和利用外资,不断拓宽民族地区投资渠道。
9.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法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民族政策法规的同时,研究、制定和实施各项民族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族政策体系。要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对一些已经成熟的民族政策规范,及时用民族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从政策和法律上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
10.继续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扶持。近几年来,省内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扶持卓有成效,要继续坚持。承担对口扶持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把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帮扶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制定明确的帮扶目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省内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加大帮扶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口扶持的各种有效形式,提倡无偿支援,也可按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均沾,促进各自地区的发展。省直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为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有关方面要继续搞好“光彩事业”、“希望工程”,广泛开展“智力支边”活动。省内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要与民族自治地方结成“帮扶对子”,对民族地区进行科教扶贫。
11.进一步增强民族地区内部活动。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立足自身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要继续办好怀化全国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吉首市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按照超前性、突破性和示范性的原则,大胆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路子。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搞好改革开放,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开放程度,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大力治理经济环境,提高对外招商引资的吸引力。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允许民族自治地方以地生财,滚动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的城市建设。加快民族地区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12.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作为推进新世纪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件大事来抓。广泛开展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普法活动,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民族政策法规,做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的模范。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努力提高行使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13.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要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当作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认真抓好抓实。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推荐人选,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规定,选配好民族自治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领导班子,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省直机关也应注意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大胆地把少数民族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工作,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干校、民族院校学习培训以及到中央国家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要不断吸收少数民族中优秀分子进入干部队伍,保持少数民族干部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民族地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吸引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建功立业。
14.加强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进一步重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维护少数民族经济利益,对少数民族进行优惠照顾的各项民族政策法规。进一步做好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村的工作,各市、县(市、区)应参照省扶持湘西自治州和各自治县的方式,制定实施扶持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
15.做好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工作。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政策。各级宣传、教育、民族、文化、广电等部门要经常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各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常识课,各大中专院校要有计划地安排民族理论专题讲座。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起“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广泛开展以各民族相互依存、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严禁出版发行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的出版物。要依法加强对民族事务的管理,妥善处理各类民族矛盾和纠纷,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团结、稳定。
五、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16.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民族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形成制度,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民族工作。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问题时,要吸收民族工作部门参加,听取意见。要高度重视民族研究工作,加强民族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探索和总结民族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指导和推动全省民族工作向前发展。要大力加强民族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7.建立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省民委委员制度,充分发挥委员单位和民委委员在民族工作中的作用。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做好委员制工作。民委委员单位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民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大事、办好事、办实事。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为委员单位做民族工作搞好服务。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大力支持民族工作。
18.关心和支持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要与民族工作任务要适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理顺和健全民族工作机构,搞好民族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要从政治上关心民族工作干部的成长和进步,加强民族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加大交流力度。积极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协调和调控能力。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n/laws/15f1350c55bff0161b8cc7974ac90f092f098f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