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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日期】2004-10-09
【生效日期】200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五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10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9号令)、《长沙市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71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第74号令)。
本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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