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26号
【发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2001-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
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局《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七日)
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改进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企业前置审批手续。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有关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间。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和设立登记,从受理之日起,分别在5天和15天内作出核准与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对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11号文件未放开经营的19种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商品,除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外,全部放开经营。
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需经审批的项目单独核定外,其它可按行业大类或中类核定。
四、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设立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放宽企业名称的登记条件。除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可冠省名外,其他企业不论投资人的经济性质、企业类型和隶属关系,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8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型企业、资质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其名称可以冠省名。外商投资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其名称冠省名。
外省投资者在我省投资,其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所办企业的名称可冠省名。
六、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
冠市、州、县(市)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以上。
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一)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三)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七、简化企业改制登记程序。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的外,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制登记。
八、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企业内部职工可以自愿投资入股。对职工入股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职工持股会可依托工会设立,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十、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改制企业的债权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可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手续,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允许国有企业以股权形式投资入股。国有企业以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的权益或在其他公司的股权,经评估后出资入股,可经其投资主体同意后,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十二、支持改制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企业在改制中按产权界定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意见书办理改制登记。对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可由实际出资人出证,经原挂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原注册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应经同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重新认定所有权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改制登记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经营的国有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其对外累计投资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的,允许其逐步进行规范。
十五、支持各类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可申请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转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可以原有机构的名称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但不得冠用行政机关名称。
十六、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企业名称。企业整体体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又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3年。
十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出资兴办企业。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技术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设立公司制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经省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属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出资可超过35%。
十八、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权等工业产权和技术管理、信息等要素出资兴办各类企业。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可多次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参股申办企业。
十九、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连锁店总部与门店可以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作为连锁纽带。门店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连锁店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营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其它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也可免予办理核转手续,直接持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后,由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十、社会中介机构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均应依法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支持。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适应城市化建设需要,其总部住所向中心城市集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支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相应做好企业档案移送工作。
二十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股票发行上市。做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公司的资产购并、优化组合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十三、支持兴办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经济实体。凡兴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十四、支持乡村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投资入股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充分利用当地原材料开办生产、加工、销售企业。
二十五、支持和鼓励省外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其所办企业与本省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本省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外企业兼并、购买我省企业的,被兼并、购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有效期内继续予以保留。
二十六、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合作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其登记注册可参照国家有关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七、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双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就可以依法设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出资。
二十八、对外商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企业,允许按内资企业登记。
二十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可依照国家有关内资企业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十、部分企业年度检验试行免检制度。对长期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年度检验时可免予审查程序,只需在每年的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在其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和加贴年检标识。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hn/laws/1d1adbe9d47ad8d192a825b8cc7a9086526dfd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