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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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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改进干部作风的 项规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发[2000]16号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2000-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干部作风的几项规定

(湘发〔2000〕16号2000年6月13日)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改进干部作风,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多办实事、讲求实效,促进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特制定和重申如下规定:

 一、省直各单位领导干部每年下市、县、乡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时间不少于45天;市、州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每年下县、乡、村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时间不少于60天;县(市、区)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每年下乡、村(居委会)和企事业等基层单位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在乡镇住宿时间不少于20天,在村民家住宿时间不少于10天;乡镇干部每年在乡镇机关住宿时间不少于150天,下村入户时间不少于100天,其中在村民家住宿不少于40天。乡镇干部要实行“联村包户”制,进村入户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苦练为农民服务的技术和本领,在为群众办实事上下功夫,为群众排扰解难,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乡镇干部在乡镇机关住宿和进村入户情况要逐日登记。

 二、上级机关干部到市、县执行公务一律在内部接待场所食宿,并按规定交纳食宿费,不准接受宴请,不准上高档酒、高档菜;到乡镇执行公务,一律在乡镇机关内部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进村入户一律在村民家就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村、组一律不得列支接待费用。各级干部下基层,一律不准接受礼金、礼物和土特产品,一律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各级党政机关一律按规定购买和使用小汽车,违反规定的,一律停止使用或拍卖。有财政赤字和负债的乡镇一律停止使用小汽车。乡镇干部不准用公款租用小汽车。

 四、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准用公费购买移动电话,不准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移动电话费。乡镇干部一律不准用公费报销移动电话话费,如遇抗洪抢险、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必须使用移动电话的,须经县(市、区)廉洁自律办审批后,方能据实报销。

 五、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批准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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