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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职改[1986]12号
【发布日期】1986-06-17
【生效日期】1986-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试行)
(湘职改(1986)12号)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要求,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为了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保证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各系列制定的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的要求,制定评审方案,决定评审方法和掌握任职条件的原则,对申请出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以及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提出任职资格的意见,由主任委员签章并加盖公章。未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不能聘任或任命。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同行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二十一人组成,其中,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名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应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建。
第四条 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县或相当于县级单位负责组建,其成员必须有三名以上同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参加。并由组建单位负责填写初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呈报表,报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负责评审出任初级和评议推荐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
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州、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或省直部、委、办、厅、局负责组建,其成员必须有三名以上同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参加,并由组建单位填写中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呈报表。属地、州、市的,报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各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有特殊要求的系列,需报省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省直部、委、办、厅、局的,报省各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评审出任中级和评议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省各系列主管部门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负责组建,其成员由同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如确因工作需要,个别的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领导也可参加。由系列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填写本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呈报表,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评审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工作和接受委托部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个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须有三名以上同专业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参加,负责对评审对象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以及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等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报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需有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 考核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例和评审原则。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对于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评审工作的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处理。评审委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违反评审纪律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解除评审委员职务或取消本人高聘资格。
对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无法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停止其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由于某些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前没有开展职称评定工作,或由于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组成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委托相应的或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聘请外单位同行的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需要委托评审的,委托单位必须持当地或本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信,受托单位方可受理。省各系列主管部门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委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必须报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受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系列规定的条例和本省的实施细则认真地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并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聘任或任命手续。
第九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单位的组织、人事、科技干部管理或科技管理部门承担。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参加评审会议,负责记录或整理综合材料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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