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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65号
【发布日期】2001-12-14
【生效日期】2001-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教育收费督查情况的通报
(湘政办发[2001]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组成了4个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的30个县(市、区)的162所学校(高校8所、中专1所、中小学153所)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督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收费秩序有所好转,乱收费现象得到初步遏制。
从这次督查的情况看,今年我省教育收费工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领导。许多市县把治理乱收费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主要措施,签订目标责任状。有的市县还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许多市县结合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把农村中小学收费作为涉农收费公示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政(校)务公开栏、涉农收费公示牌(栏)、学生收费负担卡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的监督。二是健全制度,规定纪律,明确责任,多管齐下治理乱收费。怀化市为加强对今年教育收费的管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物价、财政、教育、减负、监察、纠风等部门参加,成立了两套班子,一手抓政策制定和督促检查,一手抓目标管理和整章建制。湘潭市对教育收费实行"四看四查",即看收费政策是否公开,查收费项目是否增加;看收费票据是否规范,收费卡登记是否真实,查收费标准是否提高;看自愿项目是否真正自愿,查收费范围是否扩大;看学生报到入学率,查收费是否与学生上学、发书挂钩。三是加强教育收费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力度。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派出了教育收费督(检)查组,了解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教育收费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了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和有关责任人,有效地遏制了乱收费行为的蔓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乡镇受检面达到了100%,学校受检面达到了70%以上。
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今年各地的乱收费现象比去年有所好转。具体表现在:市县两级的收费文件基本规范,绝大部分市县严格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教育部门内部收费管理基本规范,收费手续清楚,使用票据规范,票据内容真实,收费项目有据可查,基本上无多收少开的现象;过去反映最突出的"随读代征"和收取"口子费"问题,今年比往年明显有所减少。如湘潭市前几年大多数农村乡镇对教育费附加搞了"随读代征",今年经过治理基本上已经取消;全省收取教育经费"口子费"的地方也比去年有所减少。
二、乱收费现象仍较普遍,有的地方还有所发展,人民群众反映还很强烈。
今年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行为乱收费。虽然省政府三令五申不准收取教育经费"口子费",已经实现"两基"达标的地方不准再进行危房改造集资,不准对农村教育费附加搞"随读代征",不准平调挪用学校的学杂费收入,但从这次督查的情况看,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有的市、县今年仍在继续收取"口子费",或以"老师办公费"、"保教集资费"和"普九检查费"等名义继续收取"口子费"。有的市县虽然普九已经达标,但仍在继续收取危房改造资金。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随读代征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县市除了对农村学生实行随读代征外,对城市学生也实行随读代征,随读代征金额有的甚至高达150多元。挪用学校的学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的现象则更为普遍,有的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统筹的学杂费收入甚至高达80%,留给学校作为公用经费使用的每生每期不到20元,不仅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而且成为当前促使学校乱收费的根源之一。有的县市为了逃避上级部门的收费检查,采取由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家共同决定,或口头传达、不发文件,或文件归文件、收费归收费的办法。有的县市不执行省政府关于"一费制"的规定,有的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办民办学校,有的对学校实行个人承包并规定对承包学校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
(二)部门搭车乱收费。省文件规定,除进入用书目录的课本外,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趁开学之机搭售其它书籍和资料,加重学生负担。但这次督查发现,今年搭售书籍的现象相当普遍。搭售的书籍,一是各类政治性、专题教育性读物,如《我们的旗帜》、《党在我心中》、《做人与作文》等;二是教育部门的各种试验性、研究性教材,如中小学学习包、德育实验教材、语文自辅教材、三算实验教材、地区性实验教材等,上述两类书籍加起来,有的地方占到了规定书籍费的50%以上;三是各种报刊资料;四是各种教辅材料。如有的市县普遍向学生收取课外作业本费,强制学生购买教具和基础训练册等,个别市县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批准向学生收取"现代化装备费"、"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建设费"、"体育基金"和"影视费"等。
(三)学校乱收费。如有的中小学校除收取50元的电脑学习费外,每生又重复收取电脑维护费25元;有的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课桌费"。"特长生收取特长生押金"、"教育发展资(基)金"、"课时费"、"黄豆费"和"食用油费"等;有的中小学校对跨区就读的学生收取"捐资赞助费"、"外出寄读管理费"或所谓的"借资";有的中小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项目收费,有的甚至提高收费标准达一倍以上;有的中学不按规定招收计划外生,有的计划外学生比例甚至超过规定比例一倍以上;还有一些中小学校没有任何服务行为,也向学生收取搭餐费、单车寄存费、计算机维护费等,甚至要求学生统一办理校园购物卡。高等院校乱收费现象更为突出。有的高等院校擅自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以超过规定1.5至3万元不等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定向奖学金,相当部分高等院校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用。另外,各高等院校在代收费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违规行为,如卫生费、公寓制宿舍的电话工本费、家具和电视机折旧费等。
三、对几起乱收费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教育收费,是我省近年来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虽然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乱收费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群众对此还不满意。教育乱收费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部分地方、部门和学校的领导严重脱离群众,不能正确处理部门。地方和学校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有关,因此不端正思想认识,不对乱收费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理,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对6起乱收费行为进行通报批评:(一)今年8月23日湘潭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向高中学生一次性收取危房改造资金200元;(二)新化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家共同研究决定,今年不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一费制"办法,也未选择任何乡镇进行"一费制"试点,同时决定收取教育事业费(口子费)小学40元、中学50元;(三)益阳县教育、财政部门平调、挪用学校的学杂费收入,农村中小学校的学杂费收入留给学校作为公用经费使用的部分每生每期不到20元;(四)怀化市一中本学期擅自向高一新生收取课桌费70元,向高一新生中的特长生收取特长生押金1000元,该市鹤城区人民路小学本学期擅自向学生收取课桌费110元,并向新生每人"借资"300元;(五)耒阳市每生每期收取教育"口子费"小学生96元,中学生105元;(六)祁东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擅自提高今年秋季的中小学收费标准,其中杂费城区小学由90元提高到170元,农村由70元提高到150元,城区初中由110元提高到206元,农村由90元提高到186元。上述6起乱收费行为的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希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从上述乱收费行为中吸取教训,并举一反三,进一步搞好对教育收费的管理,有关市、县政府要立即纠正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纠正上述乱收费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必要的处理。
四、关于加强对教育收费管理的几点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省人民政府重申:(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当前各级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从保证政令畅通、减轻农民负担和密切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必要性,下决心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使全省的教育收费秩序有个明显好转。(二)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和处理。鉴于这次督查和检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有不少属于政府和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对乱收费行为的检查处理到位,对于属于政府和部门的乱收费行为,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处理,对于学校的乱收费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原则上以清退为主,凡是能够退给群众的应尽可能退给群众。(三)确保教师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标本兼治治理乱收费。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确保教师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教师的工资不仅包括教师的基本工资,而且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发放的各种津补贴。各地财政在安排中小学教师工资时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学校自筹或通过创收来解决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不得通过收取教育经费"口子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来弥补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不得平调挪用学校的学杂费收入用于解决教师的工资和津补贴。学生的书籍课本要严格限定在用书目录的范围内,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利用权利向学校和学生推销书籍和资料,或搞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各种摊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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