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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6]53号
【发布日期】1996-12-19
【生效日期】1996-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1996〕5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
一、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来,我省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水平双双进入全国十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持续增加,体育在提高人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全民健身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群众体育,进一步增强人民体质。
二、本世纪末的目标和任务
(二)动员广大群众投身各项健身活动,增强全体国民体质,努力实现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三)从省情出发,坚持科学可行、先易后难、逐步推开、滚动发展方针,初步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四)全省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1/3,成年人体质测定合格率比90年代中期增长5-8个百分点。
(五)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满发展活力的运行机制,建立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和法制化的包括组织管理、科学研究、技术指导、竞赛表演、评估检测、宣传激励和物质保障等系统在内的全民健身体系基本框架。
三、对象与重点
(六)全民健身计划以全省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体育师资,上好体育课,培养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和技能;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设和配置完备的体育场地设施;上好体育课,积极开展课间操和课外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要认真开展课余训练,办好县市和大型企业的业余体校;建设好传统项目学校,努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骨干力量。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竞赛活动,每所学校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1次以上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每年对学生进行1次体质检查,其合格率不低于95%。盲、聋、哑、弱智学校及其他特殊学校都要重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
(七)积极开展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体育和社会体育。以机关、行业系统、企业体育为骨干,以社区体育为基础,大力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机关体育锻炼制度、职工体质测试制度和企业体育达标制度。建立社区健身活动基地,建设和管理好健身辅导站,积极培训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体育指导员,使50%的家庭、50%的职工、30%的居民达到“一二一启动工程”规定的健身要求,形成良好的健身环境。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社区体育予以积极支持和指导。
(八)抓好农村体育,提高农民的体质与健康水平。在全省农村实施“体育下农村,健康奔小康”计划。各级政府必须把开展农村体育纳入双文明建设轨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基本保障。以创建体育先进县为龙头,以学校和富裕乡镇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
改进和完善县级体育工作条件。使县级体育做到:有管理机构,有业余体校,有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有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有国民体质检测站,有体育场地。力争本世纪末全省1/3的县市达到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1/8的乡镇成为省级体育先进乡镇。
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做到地州市县有农民体协和老年人体协,民族自治县建有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乡镇建立体育领导小组,配备乡镇专(兼)职体育干部或文体专职干部,部分乡镇成立农民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站,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农村中小学成为农村体育的基地,体育教师成为当地体育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中小学生成为农村体育的活跃因素。
广泛开展小型、多样、文明、节俭的体育活动。提倡在农村广泛开展武术、舞龙(舞狮)、龙舟、游水等形式多样的民族民间群众体育项目,把体育活动与节日、假日和墟日活动结合起来。
省级农民运动会每4年举行1次。各地州市县和乡镇根据条件举行相应规模的农民运动会。
(九)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挖掘、整理和继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重视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知识分子的体育活动,积极为他们创造体育健身条件,适时举办不同类型人群参加的运动会或竞赛活动。
四、主要措施
(十)将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双文明建设重要内容;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和行业、系统分别制订本地区和本部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办法,并予以推行。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健身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手段宣传全民健身计划,宣传健身强国奔小康的意义,宣传科学健身的方法。每年确定1个月为全省全民健身计划宣传月。各级综合性报刊及电视、广播要设立全民健身宣传专栏、专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和各行业要建立全民健身指导委员会和各类体育协会,充分发挥各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十三)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省80%的县(市、区)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60%的城市社区和大中型企业、30%的农村乡(镇)建立社会体育指导站;全省农村每5000人,城镇居民每1000人中至少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超过2万人。
设立湖南省社会体育培训中心,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群众体育骨干。
设立湖南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十四)加强群众体育的法制建设,认真执行体育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制订实施社会体育督导以及群众体育、体育社团、体育经营、场地设施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逐步完善群众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全省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运动会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增强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十五)加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计划,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到2000年,省辖地级市和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努力创造条件,建设和完善体育活动中心,包括标准运动场、游泳池、体育馆、射击场和网球场;县市逐步具备两场(标准体育运动场、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一池(游泳池)、一房(综合训练房);乡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应有计划地建设农民文体活动中心;城市社区及居民住宅小区要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规划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公共体育馆和机关、企业、学校的体育场馆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向社会开放,实行低偿服务。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体育场地设施。因城镇建设整体规划需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要先行择地新建。
(十六)加强体育市场的培育、开发和管理,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增强家庭体育消费观念,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各部门、单位和社团、个人的积极作用,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健身投资体系。提倡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引导群众进行体育消费,拓宽体育消费领域,开发适应我国群众消费水平的体育健身、康复、娱乐等市场。研制和引进价廉物美、简便适用的体育器材,满足群众的不同健身需求。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体育市场实施管理,保证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十七)推广简便易行和适合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特点与体质状况的健身方法。挖掘整理我国传统体育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的优秀遗产,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将跑步、做操、游水、武术、棋牌等5个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项目作为全省全民健身传统项目予以推行。
(十八)有效地发挥体育竞赛的杠杆作用,拓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形成依托社会、组织新颖、形式活泼、易于参与的群众体育竞赛系列。
设立湖南省大众体育运动会。
(十九)发挥科技队伍的作用,加强人民体质与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增加对群众体育科学研究的投入。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要以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为重点,力争取得成果。
(二十)建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激励机制。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全民健身计划推行情况进行综合鉴定和评估。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监测报告。将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纳入劳动、人事、教育、兵役、就业管理范围。
开展创建“体育先进县”、“体育先进城市”和“武术之乡”活动,开展“健康之家”及各类体育先进单位和“最佳健身场所”、“合格健身用品”评选命名活动。
(二十一)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项指标未达到基本标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实施步骤
(二十二)本方案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到2010年分为两期工程。第一期工程自1995年至2000年,分为3个阶段:1995年至1996年为第一阶段,进行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全民健身活动热潮;1997年至1998年为第二阶段,通过重点实施、逐步推进,形成崇尚健身、参与健身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1999年至2000年为第三阶段,全面展开全民健身计划的各项工作并普遍取得成效,建立具有湖南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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