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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1995]9号
【发布日期】1995-02-09
【生效日期】1995-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9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面越来越宽,任务越来越重。为建立有权威的、统一执法的监督管理机构,充分行使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现就当前工商行政管理的几个问题请示如下:
一、全省各地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均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在当前撤区并乡中,仍应当坚持按经济区域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所,不能搞一乡一所。但对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并形成经济区域的大乡,也可以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现有编制设立派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其人财物均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省辖市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分局,以及衡阳、湘潭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试点工作,应继续按国办发〔1994〕67号和湘政传电〔1994〕106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21号和中组部干办字〔1995〕2号文件的精神,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中组部组通字〔199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和统计,应维持现状不变,即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原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的仍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和统计。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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