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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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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6]16号

  【发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1996-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湘政发〔1996〕1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中央驻湘和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加快我省农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发展和工业技术改造的步伐,增强工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湖南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从以下7个渠道征收:

  1.农业税从1996年新增价差收入省集中30%。

  2.生猪屠宰税从1996年起,提高征收标准,相应增加的收入省集中30%。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省集中15%。

  4.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省已集中部分全额的20%。

  5.非生产行业按增值税、营业税征收附加3%;生产行业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附加1%。以上新增附加费税前列支。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集中全额的10%。

  7.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划拨和受让土地)每平方米征收附加费2.5元。

 二.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统一征收、集中管理、定项使用,主要用于全省农业、工业方面的重要建设项目。

 三.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办法征收:

  农业税1996年新增价差收入、屠宰税提高标准新增收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集中部分均按以上收入现行征收渠道征收,年终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州市在办理财政决算时结算上解。

  生产行业和非生产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分别由国税、地税系统在征收上述3税时一并征收,交入各县(市)国税、地税局专设的“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过渡户,每月15日和月末汇总上解省财政厅。

  国家建设和城镇建设用地附加费,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在发放用地许可证时一次收取,按月全额上解省国土测绘局,省国土测绘局按月上解省财政厅。

 四.征收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除省政府明文规定的减免对象外,其他任何单位都必须坚持依率计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豁免。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交、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五.征收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我省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项关系到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保证完成征收任务。

 六.省农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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