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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办发[1998]26号
【发布日期】1998-08-31
【生效日期】1998-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灾救灾工作的意见
(湘办发〔1998〕26号1998年8月31日) 今年,我省洞庭湖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200多万抗洪军民国前日夜奋战在长江和洞庭湖区大堤上,全力以赴夺取抗洪抢险的最后胜利;湘南和湘中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旱灾,广大干部群众正在奋力抗旱救灾。这次洪灾旱灾给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灾区人民面临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艰巨任务,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支援,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20号)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努力增收节支,坚决制止一切铺张浪费行为,支援灾区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是重灾省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千方百计增产增收,确保今年全省国民经济增长10%目标的实现。面对灾害造成的影响,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必须加倍工作,努力把损失夺回来。重灾区要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力争实现今年的经济增长目标;轻灾区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实现预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非灾区要努力增产增收,超额完成各项经济计划,为完成全省经济增长目标多作贡献。工业生产要开足马力,大力组织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特别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同时要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工商企业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积极组织支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下乡。农业生产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产结构,加强生产管理,力争完成今年农业生产目标任务。灾区要切实抓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减轻灾害损失。要加强税收征管。各级税务征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工商企业和其他纳税人要增强纳税意识,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9〕110号文件精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财税任务。
二、厉行节约,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行政事业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各项预算支出及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今年下半年,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预算一律不再追加。各单位原定的开支能不花的不花,能减少的一定要减少。各地各部门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抗灾救灾等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性开支。
三、严禁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在灾区人民生活困难、急需大量物力和财力的情况下,党政干部更应该廉洁自律,克勤克俭。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禁止用公款旅游,禁止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四、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楼堂馆所。各级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从1997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规定、也不准改建、扩建和超标准装修办公楼,不得以建业务楼、各类中心等名义新建办公楼。因水毁、危房等原因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暂行条例》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今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购买小汽车,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在现有车辆中解决。除确因抗洪抢险急需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话费补助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年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再购置和更新办公设备和设施。
六、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出国(境)考察、访问的有关规定。下半年原则上不安排党政干部出访、所有未办好出国(境)审批手续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访问的团组和人员一律停止审批;已办好审批手续的停止办理护照、签证确有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如赴国(境)外谈判、签约、推销产品、参加国际会议等要从严审批,地厅级干部按程序上报,由省长审批;县处级以下干部(含县处级),属省直部门的,由部委办厅局,一把手审批,属地市州的,由专员、市长、州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需出访的团组要严格控制出访人数,访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七、坚决精简各种会议和活动。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省直各部门原则上不在近期召开全省性的会议。必须开的会议,要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并要压缩时间,控制规模,减少与会人数。一律不准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庆典活动,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各种庆典活动。
八、切实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传电〔1998〕123号文件的规定。各地一律不得多头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所有的捐赠款物只能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分配,实行归口管理,专户专帐、专款(物)专用。各级对救灾捐赠款物的分配安排要坚持集体研究,不得由领导者个人决定。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救灾捐赠款物挪作他用,更不得挥霍浪费。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涉及抗灾救灾的事情,要急办、快办,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拖拉敷衍,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抗灾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帮助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领导干部下基层一律轻车简从,食宿从俭,不迎送,不陪餐,一律不得设宴招待。灾区的广大干部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带领群众做好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意见的,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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