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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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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科学 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3

  【发布文号】汀科管字[84]第33号

  【发布日期】1984-12-08

  【生效日期】1984-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

汀科管字

(84)第3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

              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各地(州)、市、县科委:

  《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        湖南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开发社会的智力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系指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盈亏的集体或个体所有制的科技单位。

 第三条 申请建立民办科技机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申请人系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离休、退休、离职、退职、辞职、社会闲散、自学成才的科技人员和能工巧匠,以及经本单位同意的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申请民办科技机构的单位系本省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等。

  二、有明确的科研和技术服务方向、任务和业务经营范围。

  三、具有三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工程师(或相应职称)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一定的资金和工作条件,有固定的工作地点。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省、地(州)、市、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和创办章程。其具体内容包括:拟建机构的名称、地址、方向任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总额;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的姓名、专长、简历等。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其申请后,应将批准情况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持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书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工商银行驻当地办事机构申请开设银行账户。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批准其成立的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推广、移植。

  三、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和其它单位的委托研究。

  四、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为用户培训人才。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聘请兼职或短期借用其它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但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并经其批准。被聘、借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将原单位的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料汇漏给聘、借单位。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科技项目和科技发展基金。研究的成果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奖励条例,可按规定给予奖励。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新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不得转让、 批量生产和市场销售。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开办初期,经申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一至二年的营业税。纳入省和省辖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可在一年内减、免税收。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接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对违法乱纪、剽窃他人成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转向、迁移和注销,应由原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申请,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实施细则可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试行一段时期后再视情况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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