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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4〕24号
【发布日期】2004-09-09
【生效日期】2004-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04〕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现就我省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范围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各市州、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土地出让平均年收益具体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标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70%留市州、县市区使用,30%集中到省使用。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监督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订。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优先足额划入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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