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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2001-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省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线、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覆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手续。
二、压履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工程范围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或者所压覆的矿产资源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未设立矿业权的,视为未压履矿产资源。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履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压覆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并提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其中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要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压履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设置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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