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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8〕8号1998年6月12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是建国以来在我省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预计10万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保证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和大中专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及时走上工作岗位。
二、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为依据,继续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23号)精神,按照“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三、积极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对已有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畅通。要继续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优先和放宽办理有关手续。
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其户粮关系允许迁入非国有企业所在地或个体、私营经济兴办地,由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代为办理落户上粮手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毕业生档案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管理。
四、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编制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解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
五、广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与政策,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各级政府、备大中专学校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工具,向广大毕业生及其家长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与政策,引导人们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通过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各大中专学校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
六、整顿就业秩序,规范就业行为。要积极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学校和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就业信息的收集工作,为毕业生提供有效服务。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需求信息耍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步推行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本着一切有利于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简化就业手续,任何部门都不得对毕业生就业设关设卡。《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和办理户粮手续的依据,只能由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签发,非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不得印制、签发《报到证》,不得用介绍信、通知单等函件取代《报到证》。要坚决制止和杜绝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毕业生就业计划的编制、审批派遣、调整改派等环节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7〕23号文件精神、各地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排忧解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切实但负起推荐、帮助毕业生就业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支高素质的就业工作队伍,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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