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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9]22号
【发布日期】1999-09-11
【生效日期】1999-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9〕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围绕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组织这一目标,在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农村市场,强化为农服务,深化内部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粗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导致亏损不断增加,为农服务功能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结此,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扎扎实实地把供销合作社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
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坚定不移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地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应坚持合作制原则与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相结合;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搞活直属企业与抓好基层社相结合;坚持为农服务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参与、服务之中拓展自身发展空间和经营渠道,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一)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化经营。各地要紧紧围绕我省农村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下大力气培育一批起点高、实力强、带动农户多的龙头企业。省供销合作总社要牵头或参与组织好棉花、茶叶、食用菌、水果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为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制定的企业改革、改制、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政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
(二)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快农副产品基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巩固提高现有农副产品基地,努力办好一批专业合作社和基地。
(三)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努力开发一批名牌产品。要大力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要加快技改步伐,积极引进、推广农副产品保鲜、加工、包装、储运等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农副产品的附加值;要加强同科研院所合作,切实搞好新产品开发。
(四)大力培育和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各地要切实搞好农村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场地和网络的优势,大力兴办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店和消费合作社;要充分利用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努力做好进出口业务。各级外经贸部门在进出口权的审批和配额等方面,应继续予以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的场地、仓库新建、改建各类市场和储藏设施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房产税。供销合作社因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拆迁的设施,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纳入移民建镇计划。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和消费合作社,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对安置下岗职工达职工总数60%以上的连锁公司和消费合作社,可免征所得税3年。
三、改造改组基层社,逐步将其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按照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完善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一)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社,重点是巩固和提高办社质量;对效益不好或一般的基层社,重点是转换体制和机制;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基层社破产后,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程序,重新组建新的基层社。基层社在改革过程中,被精简、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其分流渠道和鼓励政策,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湘发〔1999〕7号)办理。
(二)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基层社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中的优势,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凡农民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都应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或归口经营的商品,有关部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三)改进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基层社应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切实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利润返还制、连锁制、配送制等新的营销方式,重新确立在农村市场的主体地位。尤其是要为广大农户提供系列化、全方位的服务。
四、深化省地县三级直属企业改革,搞活社办企业
省地县三级直属企业改革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大社有企业改制和重组的力度,坚决扭转效益低下的状况。
(一)在改制中要因企制宜,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可改为控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可采取兼并、租赁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经济包袱沉重、资不抵债的,可依法实施破产。同时,要切实加强资本运营的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和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在产权转让中,涉及到要评估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
(二)切实搞好减员分流和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近5年内,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职职工人数减少50%。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实行“不招工、不调入.政策,确实需要新增的人员,应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必须从原岗位下岗分流。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全民保险统筹。对无力按比例上缴保险费的特困、破产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缓缴,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额的统筹费,将离退休人员交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三)充分发挥棉花、农资企业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各项经营业务。各棉花收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棉检技术力量,完善全程系列化服务体系,合理调整收储网点,努力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县级以上棉花收储企业发放棉花收购资金贷款,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经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在该行开户,由该行供应良种棉花的收购资金。其他良种棉加工厂的良种棉花收购资金,由其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优先供应。目前,全省籽棉加工能力过剩,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更不得使用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各有关银行不准对籽棉加工项目提供贷款。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改善服务方式。国有商业银行应优先安排经营资金,加强监管,防止挪用。继续实行救灾化肥储备制度,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负责安排。各级委托农资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各级财政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超出定额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
边销茶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民贸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定点生产,归口经营,国家定价”的政策,对非定点厂要坚持实行“关、停、并、转”;要严格规范定点厂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边销茶的供应。
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经营包括报废汽车在内的各种废旧物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加强各级联社建设
各级联社应实行社企分开,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未改制企业收取的资产占用费,必须由各级联社报同级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
省、市(州)级联社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含联社机关离退休人员)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六、认真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坚决做到在清理整顿和规范社员股金期间,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不准新办独立的股金服务机构,原有股金服务部必须立即停止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业务;社员股金必须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再实行“保息分红”。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稳妥化解股金风险。没有出现亏空的基层社,要根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3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并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出现亏空的基层社,应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大清收欠款的力度,回笼社员股金。对因清产核资发生的诉讼费、审计费、变卖资产应交的费用等,比照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政策办理。
七、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的亏损挂帐,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计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金融监督办、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审计厅、省供销合作社总社组成的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负责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挂帐数额,提出具体处理办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核查小组,配合抓好此项工作。处理历史亏损挂帐总的原则是:“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据实填报数额和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抓住机遇,开拓市场,搞好增购扩销;要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经营领域和范围;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杜绝“跑、冒、滴、漏”;要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把任务落实到人到岗,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办法和奖罚措施,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八、切实加强领导,促进供销合作社的稳定与发展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供销合作社的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化解股金风险等工作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性摊派及收费。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和权益,并确保兑现。要保障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对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隶属关系和将基层社下放给乡(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建设,保持各级机构的相对稳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主任的选举、任免、调动,以及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促进供销合作社的稳定与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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