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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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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工作 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2001-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湘发[2001]20号)

 

各州市、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城市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载体,是一定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总体素质,加快城市化进程,确保城市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1.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各级党委、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第一、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宏观性,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要抓紧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配置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规模。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精心编制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街景规划,搞好详细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覆盖率。

  2.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审批制度,树立规划的权威。要严格按《规划法》审批各类城市规划。严格按照《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审核管理。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未按程序核发“一书两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征地手续,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3.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并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法律意识。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形成公众对重大规划决策的参与和实施的监督机制。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

  4.逐步改革农业、非农业户口“二元制”管理模式,促进城乡户口管理一体化。入户城市的人员以准入条件取代入城控制指标,实行本省户籍人口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称“湖南居民户口”。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办理户口,只限收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5.农民在小城镇(指县市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均可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可保留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鼓励依法有偿转让;在教育、就业、兵役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6.大中城市要优先引进高素质人才,引导人口集聚。凡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文凭的毕业生,或国家计划内的某些特殊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在城市有接收单位的,均可以落户。对引进的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获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被单位聘用且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技术工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城市落户。放宽“三投靠”政策,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子女中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父母(身边无子女)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均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等条件限制。凡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的外地公民,有经营场所和适度经营规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经营权者均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到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其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到相应城市落户。凡购买商品房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的外地人员,可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凡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满一定年限且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可申请到城市落户。

 三、经营城市土地,培育土地市场

  7.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牢牢把握土地供应权,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要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供应总量,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各地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旧城改造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和企业改制土地,一律纳入土地供应、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8.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土地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条件,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促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各市州、县政府要依法定期调整、公布城镇基准地价,指导、调控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地价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设立政府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转让土地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有权优先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9.积极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对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和收购储备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新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建立以供应引导需求的用地机制。市州、县政府应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也可用收购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实施土地前期开发。

  10.认真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各地要组织力量,下大决心对闲置土地和违法交易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闲置土地逐宗清查登记。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情况。采取收回、置换、保留权益、收取闲置费等多种方式限期处置。对于闲置两年以上、近期又无力开发的,政府要坚决依法收回。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督促用地单位按期建设,避免出现新的闲置。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监督检查。

  11.在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土地置换,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园区选址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城镇建设筹资渠道

  12.加强城市生态环保建设。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城乡结合部的建设都必须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保护,严禁破坏性开发。长、株、潭三市要切实抓好湘江生态经济带建设,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市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关停或迁移。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五”期间市州所在地城市都要建设有一定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改善城市水环境。加快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城市卫生条件。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努力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完善城市防洪、消防、人防、抗震等设施,建立城市防灾系统。

  13.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合理确定城市绿化布局和规模,搞好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环城绿化和风景林地建设,保护好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城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充分考虑绿化空间。到200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30%、8平方米以上。

  14.加强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城市道路要逐步形成路网完善、功能先进、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并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相互衔接,确保城市交通通畅和方便快捷。要加强城市停车场和集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占道停车和占道经营等问题。

  15.提高城市燃气、水、电的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扩大城市燃气的供应范围,不断提高民用燃气普及率。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等市要充分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城市燃气气源转换工作,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区域性的供水工程,加强管网改造,增强供水能力,加强水质监控,提高供水质量。到2005年,全省城市用气普及率、供水普及率分别达到85%、89%。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并重,进一步加快城市电网改造,提高城市供电的稳定性。

  16.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路子。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的投入,通过财政补助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要把利用外资和引进内资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措施,鼓励外资和省外境内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新城区的开发。收取的各项城建税费应按国家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国有存量土地收益的大部分用于城市建设。理顺公用事业收费标准,逐步做到保本微利。要抓紧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现由纯公益性转为受益者与财政共同承担,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17.引入市场机制经营城市,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放开对民间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实行企事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化经营。要采用产权重组、委托经营、经营权出让转让、产权拍卖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积极支持一批条件成熟的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发行债券和股票,进行直接融资。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五、加强城市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18.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体制。要明确城市管理的主体。城市管理是城市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市长的首要职责。要按照“建管分离、监管分开”的原则,结合市县机构改革,改革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要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按照城市管理内在统一性的要求,建立城建、环卫、市政、房管、公安、文化、工商等多个执法主体参加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19.加强社区管理和城市物业管理。要以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扩大基层民主,充分调动城市居民参与和监督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市辖区、街道和居委会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区街管理、环境整治、社会治安和社区服务上来,努力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融洽的新型社区。积极培育和发展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20.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要坚持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以长效管理为主。对城市各类综合整治,要依法、规范。有序进行。要加强经常性的城管法规教育,在处理或纠正违法违章过程中,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文明卫生意识。要坚持疏、堵结合、禁止以路为市、乱摆摊点,引导摊点进入专业市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县(市)级城市尤其是边远山城,不能盲目攀比。照搬大中城市的发展模式,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要立足于现有条件。县级城市已经明令禁止三轮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营运的,要继续做好巩固工作。未禁或准备禁的,不得盲目行事。

 六、切实维护城市稳定

  21.积极稳妥推进企业改制。稳定城市重点是稳定企业。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任务艰巨、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争取广大职工的支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企业破产兼并,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就业和安置,对于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生活费、医疗费、抚恤金、工伤工残补助等,要依照法定程序以资产变现等形式予以清偿,破产财产安置职工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22.认真落实“两个确保”。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杜绝发生新的拖欠。对已拖欠的养老金、生活费,要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制定补发方案,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兑现。同时,要切实抓好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政策落实。

  23.积极扩大城镇就业领域。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广开就业渠道,积极推进社会就业。要切实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依靠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24.征地、拆迁要严格依法办事。拆迁前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安置和补偿工作。要坚决防止克扣和截留征地拆迁资金,侵犯群众利益。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审查、制定工作。省有关部门对市州上报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以征用土地补偿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征地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尽快作出裁决,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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