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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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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 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04

  【生效日期】1998-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4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欠缴税款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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